年新干县社会保险补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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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新干县社会保险补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1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补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号)和吉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市劳就〔〕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年社会保险补贴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补贴范围和期限

(一)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人员、残疾人员、低保人员、失地农民、在工业园区就业的贫困户和40岁以上本省劳动力)以及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和失业)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一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和家庭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和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

(1)灵活就业是指失业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劳动者个人,为社会、单位、家庭及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得合法收入,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就业形式;不包括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2)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指男50-60周岁,女40-50周岁的我县户口城镇居民)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应当及时向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

(3)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2、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的个人社会保险补贴

自主创业,是指劳动者主要依靠自己的资本、资源、信息、技术、经验以及其他因素自己创办实业,从事个体经商或办企业并工商注册登记,解决就业问题。

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含符合政策条件的留学归国人员),已进行自主创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当年补贴,逾期不予受理。补贴标准如下:

(一)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养老保险补贴9%,医疗保险补贴3%,失业保险补贴0.5%。个人应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

(二)灵活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元/月,全年元。

三、补贴申报及程序

(一)按时缴费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人单位在申报缴费时,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缴费情况应单独列支、单独开票。

(二)定期申报

1、企业(单位)申报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及法人代表复印件;

(2)符合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申报名单和告知个人当年在企业申报社保补贴情况的通知书或公示材料;

(3)补贴对象《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社保补贴人员资格认定材料、身份证、新增人员须提供户口及本人页等原件和复印件;

(4)补贴对象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补贴对象缴费的凭据;

(6)工资发放证明材料;

(7)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表(含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2、个人申报补贴时,提供以下材料:

(1)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补贴对象《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书(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证明等材料原件、社会保障卡(已激活金融功能)或指定银行存折复印件;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凭据原件;

(4)所在地乡(镇)、园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经调查、公示后出具的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资格认定材料。

3、乡(镇)、园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实现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申请材料中《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否年检和就业登记认定进行初审,县就业局对申报人员享受年限、享受金额及是否存在终止享受补贴情形等进行审核,报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将补贴款拨付至个人社会保障卡或指定银行账户。

四、企业(单位)、灵活个人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已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等终止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2、未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或自主创业登记的;

3、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

5、按规定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

6、凡未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或个人,申报手续和相关凭证不齐全的;

7、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五、申报办理时间及地点

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单位)年10月初开始到县就业局窗口办理。符合条件的灵活个人于年10月8日至年10月31日向户口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灵活就业认定(其中金川镇和工业园区户口人员在县就业局服务大厅向两地劳保所派驻工作人员申报灵活就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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