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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
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告
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35号)第一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号令)第七十七条第六款、《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请以下人员携带驾驶证及有效身份证明,于30日内到新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驾驶证业务,逾期将按规定强制注销驾驶证,并公告注销的驾驶证作废。
姓名驾驶证号档案编号准驾车型刘晓荣02******C1E邓柳根12******C1D唐鹏俊23******C1李旺04******C1陈建建27******C1邓建勇12******B2杨亮亮15******D徐凯11******E新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年7月16日图文来源:新干交警如有侵权,请联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