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款白酒,都产自我们江西,一款来自南昌,是由江西国窖赣酒有限公司酿造的;一款来自吉安新干,它是由江西省赣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
它们一个是生产浓香型白酒,一个是生产酱香型白酒,按理说,各不相同。可两家企业间为了一个“赣”字,展开了一场长达5年之久的官司。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刘国瑞是江西省赣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总经理。这家酒厂生产的白酒曾经多次荣获过省级和国际大奖,一度让刘国瑞引以为豪。
然而,5年前的一天,刘国瑞却意外地收到一份来自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传票,起诉他们公司的正是江西国窖赣洒酒业有限公司。
谢金明是江西国窑赣酒酒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他从事酒类行业多年。
年9月份,凭借着对白酒的独有情怀,谢金明成立了一家属于自己的白酒公司,取名“国窖赣酒”。
谢金明说,他之所以敢将企业命名为“国窖赣酒”,是因为他拥有一块金字招牌,那就是“赣字牌”。这是早在年就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注册的一块老商标。
据了解,这块“赣字牌”商标最早是在年由南昌江红酿造厂取得,经核准使用商品国际分类第36类:各种酒,后经核准转为第33类:白酒。
年时,国窖赣酒公司先是与南昌江红酿造厂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国窖赣酒公司在白酒上可以使用”赣字牌“商标,许可使用年限为年9月15至年2月28日止,为期一年半的时间。
而后在年4月20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南昌江红酿造厂将“赣字牌”商标转让给了国窖赣酒公司。
然而,谢金明说,就在他一心准备将“赣酒”这个品牌做大做强的时候,他意外地从朋友那里得知,市场上竟然还有另外一款“赣酒”。
另外一款“赣酒”的生产厂家就是江西省赣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它企业所在地是在吉安新干,在它产品的外包装和酒瓶瓶身上,有很明显的“赣酒”二字,而这款白酒的商标名叫“古赣”。
国窖赣酒公司认为,自己既然已经取得了“赣字牌”商标,且是生产白酒,那么,同样是白酒企业的赣酒酒业公司就不能把白酒名称叫做“赣酒”,在其企业名称里面也不能含有“赣酒”两个字。
年10月份,国窖赣酒公司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在新余市一家商店购买了几瓶由赣酒酒业公司生产的白酒,并对此进行了公证。随后,他们以侵害其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赣酒酒业公司起诉至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余万元。
而对于自己被诉侵权一事,作为被告的赣酒酒业公司认为对方完全没有道理。刘国瑞说,自己所在的江西省赣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是由江西新干酿酒厂演变而来的,历史十分悠久。
据了解,年,江西省新干县酿酒厂成立,经济性质为全民,生产“金川塔”牌白酒。年10月,更名为江西赣酒酒厂,生产“赣中”牌白酒。就在同一年,我国著名书法家启功先生还为酒厂题写了厂名。与此同时,赣酒酒厂便开始在其生产的白酒部分外包装盒上使用启功字体“赣酒”二字。并且当时在进行媒体宣传和广告推介时,赣酒酒厂也是将自己生产的系列白酒均简称为“赣酒”。
然而,作为原告的国窖赣酒公司则认为,经过查询工商登记信息,早在年5月份,江西赣酒酒厂因被法院宣告破产而被工商部门注销了。作为被告的江西省赣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年才成立,和之前的新干酿酒厂并没有延续关系。
为了更清楚地了解案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前往新干,展开了实地调查。
体制改革,江西赣酒酒厂划出一部分优良资产,成立了江西赣酒有限责任公司,江西赣酒酒厂一切商标所有权都无偿转让到了江西赣酒有限责任公司。
当时,虽然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但是这家公司是在新干县政府的主导下完成的改制。江西赣酒酒厂那时仍然保留,承担原企业的债务,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运行。
年5月27日,负责承担企业债务的江西赣酒酒厂因被法院宣告破产而被工商部门注销。之后,便只有江西赣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不过,这时的企业经营状况一直停滞不前,直到年,政府招商引资,刘国瑞等人出资接盘。
那么,这两家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商标侵权呢?
年3月14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从江西赣酒厂及江西省赣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及生产白酒的外包装盒来看,两个企业之间具有承继关系。
同时,法院还认为国窖赣酒公司虽然拥有“赣字牌”商标,其对该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但该商标中的“赣”字为江西省的简称,因地而知名,属于公共词汇,其客观显著性、识别性不强,国窖赣酒公司无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赣”字来表示商品与产地、地理位置之间的联系。
另外,法院还表示,赣酒公司从新干县酿酒厂时期便在其白酒外包装盒上突出使用“赣酒”字样并延续于今,而那时国窖赣酒公司尚未成立,而且在此前的南昌江红酿造厂并没有生产销售过白酒,故可以认定赣酒酒业公司在其白酒外包装盒上突出使用“赣酒”二字并非利用“赣字牌”注册商标在白酒生产、销售领域形成影响力。
与此同时,新余中院还认为,从商品外包装特征上,赣酒酒业突出的启功字体“赣酒”二字,与国窖赣酒注册商标“赣字牌”的“赣”字相比,存在显著区别,且赣酒酒业注明了自己的生产地址,并使用“古赣”商标,有意与他人同类商品相区分,能够为一般消费者所辨识。其突出使用“赣酒”字样是在正常、善意范围内正当合理使用,不构成侵害国窖赣酒“赣字牌”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法院还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新余中院最后判决驳回原告国窖赣酒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之后,原告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赣酒酒业公司使用“赣酒”作为其白酒名称,系沿用江西省新干县酿酒厂以来的相同名称和自江西赣酒酒厂以来的相同字体,在长达二十余年的时间里,无证据显示有人对该名称提出过异议。
而且,法院认为,赣酒酒业公司瓶贴上的“赣酒”与国窖赣酒公司商标中的“赣”字区别明显。
同时,二审法院还认为,国窖赣酒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赣”文字经其使用产生了与其相关联的特殊含义;赣酒酒业公司中使用启功字体,不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及误认。
而针对是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认为赣酒酒业公司的“赣酒”字号是沿用了年10月由新干县酿酒厂更名而来的江西赣酒酒厂,二十余年间无证据证明有人对其使用的字号提出异议,赣酒酒业公司无攀附对方的主观故意。
最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国窖赣酒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这起长达5年之久的商标权官司终于尘埃落定。
记者:刘敏李俊熊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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