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有人继承了一笔遗产,却发生了意想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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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

父债子还,天经地义

在现代的法制社会

老话还奏效吗?

你往下看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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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新干县某乡镇的李某因农业生产需求,向银行贷款3万元。但是贷款到期不久,他不幸因病去世。李某的妻子也早就过世,两人生前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李甲30多岁,小儿子李乙20多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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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收回3万元贷款本金和利息,银行工作人员多次找到李甲和李乙,要求他们承担其父债务。

而李甲以自己不知情,贷款合同上没有自己的签字为由,拒绝还款。李乙则认为自己没有继承父亲的遗产,不应承担债务。银行追债无果,遂将李甲、李乙两人告上法庭。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金额借款合同纠纷案。经法院查实,李某生前有一辆价值10多万元的汽车,其去世后该汽车一直由李甲在实际使用。庭审中,李甲没有表示要放弃继承父亲遗产,而李乙作出书面承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父亲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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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银行的借贷关系属实,银行要求偿还3万元借款符合法律规定。现李某去世,大儿子李甲作为李某遗产的继承人未放弃继承,并且其实际在使用该汽车,应视为其接受继承,故其应当清偿李某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但清偿债务以继承遗产的价值为限。而小儿子李乙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李某的遗产,故其不应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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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做出一审判决,李某的大儿子李甲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相应利息,小儿子李乙因放弃遗产继承而不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在很多人心里,“欠债还钱”、“父债子还”是延续了数千年的传统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继承人如果没有放弃继承权,就有义务偿还债务;另一层含义是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继承人自愿偿还的,法律不作限制。也就是说,如果继承人自愿“替父还债”,法律也不加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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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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