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一套牌车司机暴力抗法,开车拖行交警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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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干一男子因担心驾驶套牌车辆受处罚,竟然暴力抗法,甚至驾车拖行执勤辅警致其受伤。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没收销毁周某套用的机动车号牌。xxxx   年12月13日下午,被告人周某开着一辆套牌轿车从国道向南昌方向行驶,行至一红绿灯处等红灯时,协助执勤的辅警李某、刘某发现此车牌疑似是在新干县界埠镇政府红绿灯冲卡的小车,便上前进行查验。周某因害怕套用车牌一事被发现拒不配合。刘某见状便让路人到岗亭叫同事支援,在岗亭协助执勤的辅警何某等人立即赶到现场支援。此时,周某仍不配合出示证件。   辅警何某便将手伸进驾驶室想把车门打开,周某见状立即将车窗玻璃升起夹住了何某左手,驾车将何某拖行至红绿灯十字路口中间位置,期间差点与一辆正常行驶的环卫车相撞。然后周某才将车窗玻璃放下,避免何某继续被拖行。随后,周某立即猛踩油门驾车向南昌方向逃离。经鉴定,辅警何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过程如下↓)另查明,年1月,周某被新干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家属对辅警何某进行了赔偿,何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周某以暴力方式阻碍交通执法,致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周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故依法亦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什么是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普法时间《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人民警察法》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警方提醒   在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我们每个人都有义务积极配合,切勿辱骂正在执法的公安民警,更不能以暴力手段抗拒执法。如果认为公安民警的执法违法或存在过错,可以事后通过正常途径进行反映或申诉。

图文来源:政工科、新干县人民法院

审核/编辑:周青豹/肖昆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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