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闺蜜身份证办卡存私房钱,风险很大呀!
年3月,张某为瞒着丈夫存私房钱,就借闺蜜吴某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后开始使用该卡存取款。年3月2日,当张某像往常一样去银行取钱时,突然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账户已被法院冻结。截至当日,该卡尚有存款15万余元。经向法院询问,原来是吴某因生意周转借了李某30万元,法院判决后其仍未偿还,于是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冻结了吴某名下的银行账户。
辛辛苦苦攒下的私房钱
说没就没了
张某当然不服气
在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被驳回后张某再次向法院提起
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该卡自开户以来,长达八年的时间里,银行业务凭证均是张某或其以闺蜜吴某名义签署,且是凭密码使用,取款业务发生地点与张某因小孩求学、家庭生活等地点变化一致,足以证实张某对该卡的实际控制和使用;同时,该卡的存款来源主要是张某的存款。李某虽然对此怀疑和提出异议,但并无相应证据证实,故依法认定该卡存款的实际权利人是张某。其作为实际权利人的所有者权益依法优先于李某对吴某享有的普通债权。
为此,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张某的诉求,不再执行该账户中的15万余元存款。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某借用他人账户或以他人名义开户的行为虽然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但是该行为并不导致张某实际民事权利的丧失。
在日常生活中,为避免纠纷,广大市民应严格遵守个人账户实名制的规定,不得出借身份证帮他人办理账户或出借个人账户。
供稿:民二庭
编辑:卢慧中
审核: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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