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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某,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淳安县人,公司总裁助理,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因本案于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经审理查明:年7月底至年10月期间,被告人受白某、陈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雇佣,在本市江干区钱江国际时代广场3号楼室,以美国臻鼎资源公司在美国××市、××安徽泾县乌溪金矿开采权和探矿权,投入资金到“TSE云矿机”可以每月定期获得收益为名,通过营销团队宣传、设置介绍奖励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吸收的资金通过POS机刷卡方式进入王某、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控制的银行账户,共计吸收资金至少人民币余万元,造成至少名集资参与人损失人民币.09元。上述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集资参与人还本付息、向介绍人返点、租赁房屋以及支付员工工资或消费等。案发后,被告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邱某、王某、徐某、沈某、吕某、陈某1、来某、闻某、虞某、陈某2的证言、专项审计报告、泾县臻鼎矿业有限公司注册信息、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投资人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银行账户信息、居民身份证鉴别书、扣押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POS刷卡记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方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一人犯两罪,依法应两罪并罚。被告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案件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了违法所得,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方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11月13日起至年9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来源: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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