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季是鱼类繁殖产卵的重要季节,可有些人却我行我素,实施非法电鱼行为。
4月12日中午,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赣江航电枢纽附近电鱼,大队立即进行处理,并使用无人机进行摄像取证。
在现场处理后,经过一个星期的调查,4月20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对当事人李某处于罚款两千元人民币和没收作业工具的处罚。
为保护赣江渔业资源,今年以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首次使用无人机执法,形成空中和水面围剿之势。
今年2月22日下午14时许,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接到举报称,有人在赣江新干老化工厂至赣江大桥段电鱼。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进行喊话,要求他们立即停止作业并靠岸接受处理。
经过反复喊话之后,违规作业的船只终于靠岸,随即执法人员在该电鱼船只上面查获大型高容量电瓶多只、逆变器一台、电线电缆线数十米和几十斤的鱼获,随后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刘育松说,今年,大队共使用无人机执法20余架次,发现四起涉嫌非法捕捞行为,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起,下一步,我们农业执法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严禁各类破坏渔业资源行为。
为进一步保护新干县渔业生态资源
早在去年8月份
我县就已经下发了
《关于严禁炸鱼、电鱼、毒鱼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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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特别提醒
电鱼时由于瞬间电流电压较高,足以将大鱼电晕、小鱼电死。鱼类受电击后,即使能侥幸逃脱,其生殖系统也会遭到破坏,进而丧失繁殖能力。
与此同时,电流还会对水中的鱼卵带来毁灭性毁坏。这种捕捞方式还会造成鱼类大量死亡,浮游生物、微生物数量增多,破坏水域生态平衡。
另外,如果操作不当,也会给电鱼者本人带来致命危险。
珍爱生命
远离电鱼
保护环境
人人有责
如发现身边有人非法电鱼捕捞
望广大群众积极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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