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为肺部感染而住院治疗,3医院却发出病危通知,医院了,这是要法院见的节奏啊!
前些天,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医院承担45%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近亲属各项损失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这到底是啥子情况?医疗纠纷闹到了法庭?
事情是这样的:
今年1月份,老周因“畏寒、发热、咳嗽、咳痰3天,胸闷、气促1天”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肺部感染;甲状腺机能亢进;心功能不全。此时,医院向患者下了病危通知书。
第二天,老周咳嗽、咳痰有所减轻,有时痰中带血,有轻度胸闷、气促症状。
第三天,因周某同时患有多种疾病,病情较危重,医院诊治,医院住院部床位紧张,医院急诊科住院,但患者及家属表示暂时留下观察治疗。同时,医院再次告知家属患者病危。
第四天早上7点左右,老周呼吸停止,经抢救5分钟后宣布死亡。
医院告上了法院!
经过一段时间的审理,新干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提供科学、规范的诊疗服务。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客观合理,依法予以采信。医院对周某的诊疗过程中对病情严重性认识不足、对病情观察不仔细、未及时发现患者病情发生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救治时机,未尽到特殊注意义务,病历书写不规范,与患者家属沟通欠完善,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医院承担45%的赔偿责任。
(图文来源新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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