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化工事故酿悲剧巨额损失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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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事故酿悲剧

巨额损失应谁担

年12月3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判决,一场由化工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终于画上句号。该案中,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的廖泽方、胡华勇两位律师受原告江西省兴国县XF公司委托,诉乳源R电化厂等6家企业及郑某等5人,11个被告之间关系错综复杂,案情盘根错节。最终,省高院判决R电化厂、郑某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共赔偿XF公司壹仟肆佰余万元。

春节前夕化工事故酿悲剧

事情还得从四年前说起:年1月24日,农历腊月二十七,人们都沉浸在春节期间的喜悦中,当晚十时许,江西省兴国县XF公司电光石火突闪,汹涌着含有剧毒的烟雾笼罩了整个化工厂,周围的村庄也难逃于难,被弥散的毒雾逐渐淹没。该起化工事故最终造成2名职工死亡,59人受伤,附近村庄蔬菜、果树等农作物、饮用水和家禽家畜受到毒害,群众被迫紧急疏散转移。事故发生在春节前,引起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江西省委省政府、赣州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江西省安监局和中国化工集团先后迅速排除工作组抵达兴国县,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江西省兴国县XF公司第一时间委托廖泽方律师率领刑事专业律师王犹淦、侵权专业律师胡华勇、杨帆等前往事发地点,为事故处理提供法律意见;并与调查部门沟通、协调,提出要查找废硫酸来源的专业意见,为后来追究乳源R电化厂的赔偿责任打下了基础。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兴国分所主任钟坚元指派律师常驻XF公司,随时提供法律咨询。

事故调查真相渐浮于水面

事故发生后,赣州市人民政府、中共兴国县委、兴国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了以副市长为组长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刑侦、化工、环保等方面的专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随着调查的一步步深入,事故原因渐渐浮出水面,事故性质和责任终被认定。

笔者在此对事故涉及的企业、人物和已查明的事实作简要交代。

年12月24日,兴国县XF公司与江西省ZJ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一份,以元/吨的价格向ZJ公司购买浓度为98%的硫酸吨。

为顺利交货,ZJ公司做起了中间商,于年1月12日向新干县HF公司购买了吨98%硫酸,单价元/吨。

年1月17日,XF公司与HF公司签订了关于0吨浓度%硫酸的采购合同,双方商定年1月25日前均衡交货。于是,HF公司开始向XF公司交付98%和%两种硫酸。

HF公司与新余市LY、新干县ly两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各一份,由LY、ly两公司负责HF公司配送货物运输事宜,有效期一年。本案中运输废硫酸的车辆分别属于上述两运输公司。

乳源R电化厂在生产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产品时会产生稀硫酸(工业废硫酸),这些废稀硫酸由该厂业务员找客户按每吨1元处理,因R电化厂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中没有硫酸,不能办理购买和运输备案证明,所以废硫酸在发货时谎称盐酸填写发货单并备注“XLS”。樟树市L公司与乳源R电化厂有多年的盐酸、碱液业务联系,为维护供销双方的关系,年1月,郑某(新干县HF公司、樟树市L公司、新干县ly运输公司、新余市LY运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HF公司的名义答应帮助R电化厂处理两车工业废硫酸。

年1月19日,蒋某辉(ly运输公司车队队长)受郑某指使,安排吴某、熊某珍两司机将一车29.59吨重的工业废硫酸从R电化厂运到XF公司。他们谎称江西ZJ公司是供货商,车里是韶关冶炼厂生产的98%硫酸,蒙混过关后将该车废硫酸卸入XF公司98%硫酸2号、3号大储槽。

第二天,在郑某、郭某(HF公司业务员)的授意指使下,蒋某辉又安排吴某、熊谋珍两司机将一车33.41吨重的工业废硫酸从R电化厂运到韶关停车场,并在此停放,等待时机。

年1月24日,蒋某辉先通知吴某,让其听从郭某安排,随后郭某指使吴某将硫酸运至XF公司,同时告诉吴某赣Kxxx的车子会在XF公司门口等,吴某跟着该车后面进入,进场时,登记%硫酸,过磅时如果被问到来自哪里就谎称是福建紫金铜业的硫酸。当日下午6时,被告吴某、熊谋珍驾驶装有工业废硫酸的赣DExx混在紫金铜业装有合格硫酸的两辆车之间进入XF公司,并将工业废硫酸卸入XF公司硫酸1号、2号大储槽中,由于废硫酸浓度不够,在卸入%硫酸储罐中产生放热反应。又因废硫酸中含有氯代烷烃、氯代烯烃等杂质,其中的四氯化碳与%硫酸储罐中的游离SO3在一定的温度条件下发生化学反应产生光气,光气与放热反应产生的酸雾(SO3、水蒸气)一并外泄扩散,造成重大事故。

事故发生后,XF公司要求装运硫酸的车辆返回公司,郑某为掩盖事实,与蒋某辉商量后找来另外一辆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空罐)替换了原来装有工业废硫酸的车,并从赣Kxxx的车上取了些剩余的浓硫酸灌到换好的车罐里,同时伪造了该车于年1月24日到紫金铜业公司装运%硫酸的过磅单一张。郑某为推卸责任,与郭某商量,以一年万人民币的报酬让其一人承担事故责任。

经过3个多月的细致调查,年5月5日,事故调查组发布调查报告,载明事故直接原因系新干县HF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某指使他人蓄意从R电化厂购买运输生产使用过的、且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硫酸,故意冒充%硫酸销售并卸入XF公司%硫酸储槽中,因硫酸浓度不够,在卸入储槽中时产生放热反应和光气,光气和放热反应产生的酸雾一并外泄,造成人员中毒。事故间接原因一是郭某调换隐藏装有危化品的运输车,至1月28日晚才交代承认,医院救治方案的确定和事故救援、伤员抢救的最佳时机。二是XF公司对供应商的风险评估、风险把控不足,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漏洞。三是乳源R电化厂以销售盐酸的名义销售含有氯代烷烃、氯代烯烃杂质的稀硫酸。

法网恢恢刑事犯罪成事实

事故的前因后果查明以后,兴国县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依法对郑某、蒋某辉、郭某、吴某、熊谋珍五人提起公诉。

兴国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郑某、蒋某辉、郭某、吴某、熊谋珍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产品标准的硫酸,仍进行销售,造成二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

因蒋某辉、郭某、吴某、熊谋珍四人在年1月29日向兴国县公安局投案,并在侦查中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郑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五人均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年5月7日,兴国县人民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生产的产品罪判处被告郑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蒋某辉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郭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六千元;被告熊谋珍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侵权责任经济损失应谁担

事故发生后,XF公司投保的F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理赔款.29元,除此之外,根据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文书,截至年7月,XF公司为此事故支付医疗费、居民财产损失费和停工利润损失等共计.48元,彼时XF公司仍未复工,经济损失还在增加。如此巨大的经济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呢?

年10月23日,廖泽方、胡华勇两位律师接受XF公司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年11月5日,XF公司依法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状,请求法院判令R电化厂、HF公司等6家企业和郑某等五人共11个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且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为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廖、胡两位代理律师快速反应,在法院立案的同时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R电化厂银行账户。法院经认真审查认为,申请人XF公司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准予保全,并在R电化厂提出复议后,予以维持。

随后的一年多时间里,被告之一的ly运输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F保险公司以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诉讼请求为由加入原告行列;疫情特殊时期,为加快办案进程,在不影响当事人权益实现的情况下,原告撤回了对蒋某辉、郭某、吴某、熊谋珍四人的起诉。经过这一系列波折后,案件审理进入到紧张阶段。

廖、胡两律师的意见主要分为三大部分,第一,新干县HF公司、樟树市L公司、新干县ly运输公司、新余市LY运输公司、江西ZJ公司从乳源R电化厂处购买、运输生产使用过的、且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硫酸,由被告郑某等五人具体操作实施,故意冒充合格硫酸销售给原告XF公司,最终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第二、被告乳源R电化厂未按规定将废稀硫酸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在明知被告樟树L公司、被告新干县HF公司没有废硫酸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将废硫酸假冒盐酸的名义卖给被告樟树L公司,导致该废硫酸流入市场酿成重大事故,事后还伪造《产品订购协议》,企图逃避责任。第三、被告江西ZJ公司以明显低于市场行情的价格(元/吨)从新干县HF公司购进工业废硫酸倒卖给原告,存在明显过错。

以上被告的行为属于共同故意侵权行为,应当对该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F保险公司认为其作为保险人在保险范围内向XF公司进行赔付后,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依法取得对上述被告的代位求偿权。

各被告均充分表达了意见并举证,乳源R电化厂辩称,其没有参与HF公司或ZJ公司向XF公司销售浓硫酸和以稀硫酸冒充浓硫酸进行销售的行为;R电化厂销售给樟树市L公司的产品是合格的副产硫酸,不是废硫酸;被告HF公司、樟树市L公司、新干县ly运输公司、新余市LY运输公司及郑某辩称,F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之诉不应与XF公司的侵权责任之诉合并审理;被告ZJ公司辩称,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而且元/吨的价格符合98%硫酸的市场行情,本案不应定为侵权责任纠纷;各被告均认为,原告对涉案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认定XF公司损失的依据不足。

质证和辩论环节中,两位南芳律师缜密分析被告的证据,提出问题,抓住关键。

年7月31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郑某等五人,新干县HF公司、樟树市L公司、新干县ly运输公司、新余市LY运输公司承担60%的责任,乳源R电化厂承担责任的20%,上述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兴国XF公司元,赔偿原告F保险公司元,且被告应优先赔偿原告XF公司。其余20%的责任由原告XF公司承担。

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0元,合计元,由原告XF公司担负元,原告F保险公司担负元,被告R电化厂负担元,被告郑某、新干县HF公司、樟树市L公司、新干县ly运输公司、新余市LY运输公司负担元。

唇枪舌战二审辩论更激烈

一个月之后,不服判决的郑某及其实际控制的4公司和R电化厂基于一审时提出的辩论意见先后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开庭时,廖、胡两律师主要围绕涉案硫酸的性质、事故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认定、各方当事人承担责任比例等争议焦点与上诉人代理律师展开激烈辩论。

上诉人乳源R电化厂提出,涉案硫酸应认定为工业副产品,而非废硫酸,一审判决认定涉案硫酸为危险物并使用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法律规定错误。廖泽方、胡华勇两位律师的答辩意见是:第一、如果R电化厂交给郑某等处置的不是工业废硫酸,而是副产品,不可能是一元每吨的象征性价格,也没有必要隐瞒身份冒充盐酸,刑事案件发生后,也不会配合郑某等人制作虚假的《产品订购协议》。R电化厂在证据中提到,其生产工艺流程中有使用98%硫酸进行干燥的环节,这就可以说明R电化厂不是生产硫酸,而是用硫酸进行干燥,使用后变成含有一氯甲烷、二氯甲烷等杂质的废硫酸,而这些杂质遇到%硫酸,就会产生光气,是本案的罪魁祸首,所以该硫酸可认定为工业废硫酸。第二、本案事故的发生与涉案废硫酸本身高度危险的化学特性有直接关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显然,涉案废硫酸有腐蚀性和毒性,属于危险废物。

上诉人提出一审判决在认定XF公司的实际损失时缺乏有效证据。廖、胡两律师认为该损失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公正。因R电化厂对一审原告起诉时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采纳意见后委托专业机构对1.24事故经济损失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移送鉴定前,一审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对XF公司提交的鉴定材料进行了证据交换,各上诉人到答辩人单位核对了原件,事后各上诉人向法院提交了质证意见,鉴定机构向各方当事人出具了征求意见稿,收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后,鉴定机构向各方当事人出具反馈函,最后出具鉴定结论。

郑某及其实际控制的4家公司上诉辩称一审被告只需要赔偿保险公司理赔部分,廖泽方、胡华勇认为XF公司与F保险公司之间基于保险合同进行的理赔并不等同于事故损失,不能减轻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已经理赔的部分,侵权人应该向保险公司赔偿;没有理赔的部分,侵权人应该向被侵权人赔偿。上诉人有如此请求显然是是理解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在认定XF公司损失时,已经将保险公司理赔的部分剔除。

上诉人提出,XF公司未严格检验进厂货品,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一审法院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仅判XF公司20%的责任有偏袒的成分。廖、胡两位律师认为根据已经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答辩人的过失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并非“重大过失”。本案应当适用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一审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确定答辩人承担20%的责任,不仅不是对答辩人的偏袒,反而是对上诉人的偏袒。

上诉人新干县ly运输公司、新余市LY运输公司称其均为合法经营,仅履行承运义务,不应对本次事故损失承担任何责任。两位南芳律师认为该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车队队长、司机、押运员都因本次事故构成犯罪被判刑,因此参与非法运输高度危险物的两公司当然构成侵权。

……

一波三折赔偿判决终落地

廖泽方、胡华勇两位南芳律师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庭上辩论时展现出的扎实功底和精妙的辩论技巧挑动着审判人员的神经。

随着案件审理的深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事实已基本确认,但仍存在部分争议,因此,二审并未当庭宣判。

庭审后,针对合议庭提出的问题,双方提交了新的证据,经双方质证后,江西省高院做出最终判决。

年12月30日,江西省高院依据法律和事实采纳了两位律师的意见,判决F保险公司享有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之诉可与A化工厂的侵权责任之诉合并审理,XF公司的赔偿请求权优先于F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针对法律适用问题,两位南芳律师认为此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2、74、75条相关规定,法院予以采纳。省高院最终判决郑某等人的侵权行为系故意行为,是此案事故最直接、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R电化厂存在一定的过错,是导致此案事故的次要原因,应当承担次要责任。酌定R电化厂承担20%的赔偿责任,应赔偿A化工厂.69元,赔偿F保险公司,元,郑某等人承担60%的赔偿责任,应赔偿A化工厂.08元,赔偿F保险公司2,,元。

通过南芳律师用两年多的努力,为当事人讨回余万损失,这场社会影响极大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作者/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赵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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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吴乐芸王璇

编辑/杨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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