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执法
酒后“丑态百出”
可谓是自毁形象
不但儿子上演了“大闹街头”
而且母亲不阻止还加入“战斗”
最终母子双双被判刑
近日
新干县人民法院
审结了这起刑事案件
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
判处被告人曾某
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以妨害公务罪
判处被告人黄某
拘役五个月
案件详情
年2月的一天下午,新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辅警姚某、高某在审计局交警岗亭执勤。
被告人曾某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搭载母亲被告人黄某及儿子途径审计局路段等候红绿灯。
因曾某未佩戴安全头盔,辅警姚某上前纠正,后发现曾某可能涉嫌酒驾。姚某欲带曾某进入旁边的交警岗亭等候民警对其进行酒精检测。
然而,曾某将摩托车踢倒,不肯配合,想弃车离开,被姚某拦住。曾某为了摆脱控制,与姚某扭打在一起。其母黄某遂上前拉扯、辱骂姚某。辅警高某见状从岗亭出来对黄某进行制止,但黄某不听劝阻。高某告知黄某已涉嫌犯罪,其行为已被执法记录仪全程拍摄。黄某无视警告,将执法记录仪拍打在地并损坏。
高某连续六次警告黄某无果后,将黄某控制。之后,新干县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民警和交警出警增援,曾某也被控制。
经鉴定
姚某伤势为轻微伤
曾某血液中
乙醇含量为96.86mg/ml
归案后
被告人曾某、黄某
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曾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血液酒精含量为96.86mg/ml,已超过80mg/ml的醉酒标准;伙同他人以暴力方式妨害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分别构成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并应予数罪并罚。
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方式妨害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根据被告人曾某、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该院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干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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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珍华,男,年出生,湖南汝城人,瑶族,中共党员,法学博士生,法学教授,北京大学访问学者,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系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民法学会理事、湖南省刑法学会理事,湖南省(省直)优秀刑事辩护律师,长沙仲裁委员会、株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沙涉外涉侨律师团成员,湖南省境外企业律师服务中心律师团成员。
一、个人经历:
年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民庭调研一年,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进修学习,年在公安机关实践锻炼,-年度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做高级访问学者。曾作为长沙电台星沙之声《法律咨询》栏目嘉宾主持人、中央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为您服务》栏目咨询律师、湖南经视台《钟山说法》栏目嘉宾、湖南经视台都市频道后援律师团成员、长沙电视台政法频道《律政先锋》随行律师、公共频道法律评论员。年作为律师代表参加湖南省人大组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立法听证。
二、学术成就:
1、在《法学杂志》等全国中文核心期刊、CSSCI收录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篇;在《中国律师》等国家级、省部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其中1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其中《从制约到平衡:修订后刑诉法下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角色与地位》获第五届中国警学论坛三等奖;《试论我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获年度湖南省法学会的刑法学研讨会优秀论文一等奖;《论新形势下警察职务犯罪的预防》获湖南省犯罪学研究会年年会三等奖;《纪律处分期间供述罪行的自首定性》、《论数罪并罚下的缓刑适用》、《冒充军人查扣军车的行为如何定性》、《企业内部人犯罪法律问题探讨》、《信用卡诈骗罪疑难问题探析》、《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及其保护》等论文也获得不同层次的奖励;
2、专著《矿权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水权研究》,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
3、主持湖南省社科基金《民商法在公安工作中的运用实践研究》、《警察私权观念的培养研究》等六项省部级课题。
三、律师实践:
(一)担任汝城县人民政府、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事业部)、黑麋峰抽水蓄能电力公司、马思特教育集团、中鑫建设集团湖南公司等多个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二)为以下公安部督办案件中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进行辩护:
1、年衡阳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不起诉);
2、年浏阳特大生产销售爆炸物案(缓刑);
3、年长沙冒充军人抢劫案(以招摇撞骗罪定性从轻处罚);
4、年湖南郴州“陈某某”特大涉黑案(成功保命);
5、年长沙马王堆特大“菜霸”涉黑案(有期徒刑3年);
6、年湖南耒阳“周氏集团”特大涉黑案(有期徒刑5年);
7、年长沙建国以来最大贩毒案(公斤冰毒)(有期徒刑15年)。
(三)此外为众多有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当事人担任辩护人:
1、黄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
2、马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金额巨大,经辩护中级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3、何某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案,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4、陈某涉嫌逃税,经努力辩护,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朱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巨大,经成功辩护,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6、长沙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经成功辩护,法院判处主犯刘某有期徒刑3年;
7、谢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集团大案,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8、吴某涉嫌抢劫、敲诈勒索案,经辩护法院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13年;
7、康某电信诈骗案,金额特别巨大,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8、尹某涉嫌入室抢劫案,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
13、陈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14、汝城县副县长刘某滥用职权、受贿案,经辩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专业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侵权损害赔偿、婚姻纠纷、股权纠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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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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