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返岗、返工高峰来临
企业也将全面复工复产
增加了疫情防控管理难度
为全面掌握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信息
严格落实落细各项防控措施
我县以出租房管控为抓手
全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
致全县广大居民的一封信
居民朋友:
为进一步夯实我县新冠肺炎防疫工作基础,筛查漏洞,补齐短板,坚决防止疫情传播扩散,切实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政府主导、政法协调、公安建管、乡镇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从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开展出租房屋自主申报工作。现为方便广大居民了解掌握关于出租房屋的申报登记方法和相关法律知识,特致信给您:
一、各房屋出租户主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出租房屋信息自主申报工作。
二、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三、各房屋出租户主对租住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件,当日内自主申报相关出租房屋及承租人员信息。
四、加强对承租人员的教育管理,掌握承租人员的基本情况。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如房屋出租人、管理人不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损害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欢迎知情居民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公安机关将依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自即日起,敬请各位出租业主和承租人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如实填写《新干县出租房屋情况登记表》或主动到居住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登记。若出租人、承租人未主动申报相关信息或出租房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谢谢您的参与和配合!
新干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安保工作组
年2月19日
为了方便房东进行出租房申报,新干县公安局推出自主申报系统,大家可按照以下两种方式完成:
一、扫描、识别下方“新干公安”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出租房屋管理,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扩散,切实维护全县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新干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当前形势,特通告如下:
一、出租人治安责任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
(二)凡是房屋出租给他人的,由出租人如实向辖区派出所申报。在疫情防控期间,可以通过电话、 (三)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对出租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二、出租人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五十七条之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利用出租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及时制止、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共同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出租人出租给他人介绍或者容留卖淫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做假证明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出租人出租的房屋明知是赃物而窝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出租人及承租人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处两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疫情防控期间,出租人(房东)需配合做好疫情排查、承租人员的管控等工作,若出租人(房东)未主动登记备案或出租房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九)将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出租给他人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房屋出租给他人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新干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新干县公安局
年2月19日
同心协力
共抗疫情
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安全
请广大市民相互转告
也请各位出租业主和承租人积极配合
转载:新干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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